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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8〕6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永康市“十一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精神,加强我市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实现测绘成果资源的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发挥测绘成果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区)对本辖区内已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指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在5月10日前向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进行统一管理,对未验收的测绘成果由规划局统一组织委托验收。测绘成果按规定必须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如测绘成果未采用54北京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基准,则由规划局统一组织转换。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各镇(街、区)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规划局签订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协议,各镇(街、区)根据协议可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二、做好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和计划编报工作。各镇(街、区)应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地形图进行有计划更新。各镇(街、区)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需新测或更新的地形图测绘项目方案报规划局审核,由规划局统一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统一核拨经费。
三、测绘项目由各镇(街、区)会同规划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在落实施测单位后,应督促测绘单位到规划局测管办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测绘项目不得实施作业,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测绘项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验收。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经费,测绘成果不得用于建设项目审批。测绘项目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必须依法向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
四、各镇(街、区)对本部门保管的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各镇(街、区)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