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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永康市农村违法用地处理的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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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08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永康市农村违法用地处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和建立依法用地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用地的处理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处理时要区别对待。一是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二是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三是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处理形式

(一)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的处理。

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拆除新建建筑物的同时,另处每平方米二十八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且属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发生违法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八元的罚款。

3、对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发生违法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另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八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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