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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8〕3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现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
永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1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城市道路管理,减少城市道路开挖次数,杜绝重复挖掘城市道路现象,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施工图纸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计划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当年3月20日前完成审批,报经市政府核准。
二、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按规定挖掘。在相同路段开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各管线单位同步开挖。
三、城区三环线内城市道路挖掘时间集中控制在当年的4月和11、12月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挖掘,但在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15天内,不得实施。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四、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后必须及时修复。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工程的回填工程),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市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执行,并负责工程质量验收,所需费用由各申请挖掘单位支付。
五、挖掘城市道路,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主要道路路口和横穿道路的,应在夜间施工,白天应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