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发〔2008〕16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若干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规范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7年底城市规划区内原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但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或其它用途的及规划部门已不再批准许可原工业用地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
第二条 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进行商业、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由土地使用者先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和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用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局提出规划出让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按新的规划要求组织公开出让。已办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手续的用地按出让所得总额的50%作为成本价款用于补偿原工业用地使用者(含地上建筑物);已办理国有工业用地划拨手续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所得总额的40%作为成本价款用于补偿原工业用地使用者(含地上建筑物);另将出让所得总额的5%作为拆迁奖励,按拆迁进度拨付给原工业用地使用者。
第四条 同一规划地块涉及多宗收回土地的,按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比例统一分摊成本价款,成本补偿不随规划用途不同而不同。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处理好村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在按新规划出让后交付开发建设的,按出让金总额的5%拨付街道财政。
第六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未批先建或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的监管,对无证企业或环境影响较大、周边居民反映强烈的企业要予以关停。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土地使用者”和“工业用地使用者”指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