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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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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089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办理工程建设的法定建设手续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只有严格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规范建设行为,才能减少和杜绝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依法向市建设局(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要从源头抓起,全过程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抓好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及时查处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未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开展工程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制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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