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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8〕8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永康市镇(街、区)、村(居)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司法局制定的《永康市镇(街、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永康市镇(街、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实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7〕10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民间纠纷的受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调解。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各镇(街、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