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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违”清理整顿中没收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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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088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两违”清理整顿中没收违法用地上

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加强永康市农村违法用地处理意见》(永政〔20081号)精神,对没收的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如下处置:

一、基本原则

对“两违”清理整顿中涉及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实行变卖处置的,必须符合建筑规划及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必须服从政府今后规划调整及拆迁安排。

二、对没收企业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

(一)没收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改变,仍为村集体所有。

(二)没收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变卖给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五年内不准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不得擅自转让。如政府今后因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等需要拆迁已变卖的“两违”建筑物,企业必须无条件同意拆除,并只按工业用地面积和工业用地五号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如今后政策允许,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没收作价变卖最低标准为永康市基准地价五号公告中各镇(街、区)工业用地级别价价格的2倍,各镇(街、区)在执行中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对没收农村村民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

没收的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直接作价变卖给农村村民,并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登记手续,没收作价变卖最低标准见附表。

四、收支原则

根据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没收作价变卖款开具财政罚没款发票,由各国土所组织收缴,统一划入市财政罚没款专户,其中55%由市财政拨付给各镇(街、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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