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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08〕5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浙江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工地3.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请示的批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浙江楼龙工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工地“3.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永安监〔2008〕25号,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总工会、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区分、处理建议,以及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司法机关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楼龙公司研发中心项目负责人曹文森,将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单位人员施工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建设、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事故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尽快作出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市安委办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强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无资质擅自从事有关施工活动的,立即予以取缔。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 批复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