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8〕10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及金华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退休(职)人员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的退休费调整为本人当年度的退休费。退休(职)人员本人退休费,低于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退休费为基数,记入个人帐户。
(二)对符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零起付医疗补助。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属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人员,延缴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足的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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