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发〔2008〕9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严防“小冶炼”死灰复燃,巩固深化省级环境保护准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摘帽”成果,切实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的范围
(一)小冶炼: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进行小冶炼或随意倾倒、堆放冶炼废灰、废渣的违法行为。
(二)焚烧工业垃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法行为。
(三)超标排放工业污水:从事电镀、电解、氧化及磷化等表面处理加工,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的查处
(一)举报中心设市环保局,举报电话为12369、87115747,举报中心安排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举报。
(二)群众举报要实事求是,不能谎报。举报时应通报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讲清违法排污者的名称,违法排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必要时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三)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焚烧工业垃圾的举报在1小时内,对其他的举报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要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