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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抄〔2008〕50号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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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抄200850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就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居民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宗地标定地价的60%收取,单位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途宗地标定地价的80%收取。

宗地标定地价每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经住改办批准的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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