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08〕5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多发的势头,2008年8月27日副市长金艳率监察、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消防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赴兰溪、淳安学习考察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与会人员在听取先进县市的工作经验介绍后,结合我市实际,就“野外失火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开展了讨论,最后形成统一意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
一、在林区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
二、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金 艳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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