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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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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8169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20069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612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并计划在2009年完成。目前我市第一、二轮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将陆续到期。为确保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专门负责本辖区内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续保工作。

二、做好衔接,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连续性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政策基本维持不变,有关参保主体和对象、保费标准、赔付标准、财政补助标准等仍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20069号文件)执行。要及时动员农户在2008年保单到期前签订续保合同,确保在20091月底前完成续保,防止脱保现象的发生。对一户多宅者,应以农户参保时居住的一处住所作为参保对象。

三、明确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各项工作,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保财险永康支公司要主动配合各镇(街、区)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核定参保基数等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承保服务队伍协助各镇(街、区)深入各行政村做好承保工作,确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参保面不低于上一轮(2007年全市的参保率为95.56%2008年全市的参保率为96%)。2009年全市政策农村住房保险参保率应达到96%,力争达到98%。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协调领导小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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