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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2008〕1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
民主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主听证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听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听证制度的重要性
1、充分认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务院于2008年5月份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途径。
二、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听证制度,明确民主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组织机构
2、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意见规定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及时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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