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发〔2009〕1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要求调整土地开发有关政策的请示》(永土资〔2008〕44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调动各镇(街、区)的土地开发积极性,对完成土地开发任务的,同意在给予镇(街、区)1000元/亩的奖励资金基础上,再按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的5%安排用地指标,对放弃用地指标的,给予20万元/亩的资金奖励(20万元/亩的奖励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在5月底前完成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的,奖励的用地指标列入当年用地计划;在5月底后完成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的,用地指标列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如超任务完成的,超任务部分给予1500元/亩的奖励,并按超任务部分面积的5%安排用地指标或给予该指标20万元/亩的资金奖励。各镇(街、区)需安排用地指标的先使用奖励指标,未完成土地开发任务的,除农村住房特困户用地外,不予安排下一年其他用地指标。
二、同意将土地开发项目的亩均投资调整为不超过15000元/亩。
三、同意将2009年度各镇(街道)的土地开发任务予以下发(详见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