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镇级污水集中处理监督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镇级污水集中处理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永康市镇级污水集中处理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日处理能力在500吨及以下规模的镇级污水集中处理及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