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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0〕3号
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为引导群众开展文明祭祀活动,认真做好森林消防工作,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避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15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林区坟头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生产用火需经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二、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开展森林消防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清明期间上山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参与野炊等野外用火活动,并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三、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加强巡逻检查。市级护林防火员和镇、村管火人员要严守岗位、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林区野外违章用火行为。
四、广大市民应遵守森林消防有关规定,文明祭祖、无烟扫墓,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向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五、对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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