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0〕6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
二○一○年四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上一篇:关于调整永康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