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0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200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6〕70号),部署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几年来,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大力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全市还有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集体会办、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的配套制度;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废止后没有及时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并考虑到不同层级、部门、地域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
(二)情势变更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