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0〕10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批复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请示》(永人劳〔2010〕53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595元/月提高到686元/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60元/月提高到69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30元/月提高到34元/月,调整时间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