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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路环境整治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0〕7号
为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进一步推进文明公路创建,改善交通环境,确保公路畅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公路环境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永康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路政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道、村道由道路所在地镇(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管理。
二、重点在330国道、临石线、东永一线、大永线(东永二线)等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集中整治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法公路标志、广告牌,搭建棚屋和简易房、堆放物料、倾倒各种垃圾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损坏或拆除公路附属设施、挖填损坏边沟、私自增设路口及护栏开口的;
(三)在公路两侧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以及马路市场和马路洗车的;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种植农作物以及破坏公路绿化、林带的;
(五)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三、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镇(街、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安、交警、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公路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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