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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0〕159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
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征地返还地的管理,加快返还地用地项目的供地和开发建设,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做好村级征地返还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征地返还地的开发利用
(一)已农转用未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未改变现状的返还地
1.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村级征地返还地,以我市工业用地最低限价204元/m2公开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市财政不扣除相关规费,全额拨付给所在镇(街、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行选择返还地开发模式:一是自主开发建设;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建设、联合经营、共负盈亏;三是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按开发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四是以出租方式与镇(街、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多层标准厂房;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确有困难,又不愿联合开发的,可以将返还地的30%-50%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出让后取得的土地收益扣除204元/m2的土地出让金后,全额拨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所在镇(街、区)监管使用,主要用于其它返还地标准厂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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