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47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永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年新增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500KVA以上(含500KVA)的项目、新增4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能耗与其相当的其它燃油、燃汽锅炉及工业窑炉)的项目,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新增变压器容量315K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