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42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扩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二类行业标准的,费率由0.7%调整为1%。
2、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8%。
3、属《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65%确定。
4、本通知自费款所属期2010年7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