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85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续保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区)要继续高度重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落实专人负责具体经办工作。今后如有人事变动,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变动后的具体经办人员名单上报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二、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参保条件农户应保尽保,参保率确保达到95%以上,并力争100%参保。
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0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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