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8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