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1〕33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胡前进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市教育局:
胡前进,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中学一级教师,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任溪岸初中校长。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11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胡前进有期徒刑九年,并依法没收胡前进涉案赃款二十二万二千五百元。
胡前进身为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