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1〕3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施新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市教育局:
施新祥,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专文化,中学高级教师,1981年8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任象珠镇清溪初中校长。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3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年第49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施新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财产六万元,并依法继续追缴施新祥涉案赃款六十四万零五百元。
施新祥身为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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