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1〕2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王洪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市教育局:
王洪,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1993年8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2007年7月任永康市城东初中校长,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年第55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追缴王洪涉案赃款四万九千八百元。
王洪身为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201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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