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1〕73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康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永康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的管理绩效,合理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分布和配置,既确保市政府重点款项的支付,又促进金融机构营造“有序竟争,良性互动”的氛围,集中精力切实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即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不含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国库存款)。
第二条 财政性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