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2011〕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财税扶持政策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缴纳的税款形成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省级财政以外,本市财政所得部分补助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及科技创新。此项税款不再计入各镇(街、区)财政体制分成,各部门单位也不得向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可以减免废旧金属经营业务收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条 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我市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
2.集约化指标。必须符合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方面的国家或省市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