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发〔2011〕13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下达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镇(街、区)确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镇(街、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市林业局在各镇(街、区)限额指标或市预留采伐限额内进行调剂。
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进行分项,分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主伐、抚育采伐、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限额。一般乔木马尾松及其它松类主伐年龄(天然或人工)均要求21年以上,杉木主伐年龄21年以上。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十二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