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1〕133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永康市城区住宅用地第二次区块
标定地价使用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使我市城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工作能连续正常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延长永康市城区住宅用地第二次区块标定地价的使用期,待第三次区块标定地价实施后再予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