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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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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1120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各环节责任分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促进法制统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浙府法发〔201189号)、《金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办法》、《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永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本通知中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有特别说明以外,是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由市政府各部门(含市政府所属各单位,下同)草拟的,经市政府审定发布、批转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发文主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3.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4.公文种类属于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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