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2011〕1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规划编制。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市地下空间的专项规划编制。
(二)加强权属管理。在编制规划时,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国土部门依法划拨、批准使用或出让。相关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共同建设的,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经依法审批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单独批准供地,并根据用地性质核准使用年限,单独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和除符合划拨、批准使用条件外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和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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