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2011〕13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转让条件
(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含整体转让、分割转让、分割)。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