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11〕138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年度内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23万元调整为3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保持不变,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1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5%。
三、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