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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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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21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0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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