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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2〕3号
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为引导文明祭祀,预防森林火灾,避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10日至4月10日为森林消防禁火期,严禁在林区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玩火、烧荒。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生产用火需经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二、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居)委会要广泛开展森林消防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祭祀。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参与野炊等野外用火活动,并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三、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加强巡逻检查。市级护林防火员和镇(街、区)、村管火人员要严守岗位、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责任制,设置森林消防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五、广大市民应遵守森林消防有关规定,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向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六、对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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