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元宵节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2〕1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元宵佳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倡导遵守社会公德、团结互助的新风尚,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
二、提倡开展文明健康、组织有序的各种节庆活动,以“小型、就地、安全”为原则,丰富城乡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各地迎龙灯活动必须遵循“依法管理、从严控制、审批规范、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市区范围内迎龙灯活动,必须在三天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提出安全保卫方案,经办事处同意和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其他地区由组织迎龙灯的村委会或企业在举办前三天向所在镇(街、区)申请,提出安全保卫方案,经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及市公安局备案,同时要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迎龙灯必须做到“六不准”:1、不准迎灯上方岩山;2、不准跨镇(街、区)迎灯;3、不准前往与本村(居委会)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打架斗殴的村(居委会)迎灯;4、不准迎灯祭祖,迎房头灯;5、不准以迎灯为名寻衅滋事;6、不准以迎灯为名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索要财物。
五、未经许可擅自迎灯或违反“六不准”规定迎灯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节日期间发生各种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本通告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