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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康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建设水域占用报批问题的批复
永政发〔2012〕182号
龙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减免永康“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区”首期500亩指标涉及水域用地报批费用的请示》(龙政字〔2012〕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永康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建设进度,该项目确需占用的非重要水域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式向市水务局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可采取水域面积占补平衡措施,来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域面积占用。
三、该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予以返还。
四、市水务局、财政局要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五、“中国南方农机产业园(基地)”建设占用水域的报批工作参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城西新区。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