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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2〕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居住证制度政策,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和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居住登记办理
第三条 拟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旅店住宿、住院就医、寄宿就学或者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相关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雇主相关信息的报送职责。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第三章 居住证类型、功能、申领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居住证是证件持证人在现住地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证件有效期内,当事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证件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子女教育、计生维权等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在居住地凭居住证办理相关事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八条 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经营单位、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负责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不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的;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的;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工(五级)以上技术等级的;
(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满3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合计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可满15年的;
(六)遵纪守法,无行政拘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不良记录的(过失犯罪并宣告缓刑的除外);
(七)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或者虽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但在户籍地计生部门已被处理五年以上、且在永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符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