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批复
永政发〔2012〕161号
市发改局:
你局《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的建议》(永发改〔201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年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并列入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包括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凭项目建议书向你局申报审批。超过所确定的投资计划额度10%以下并且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你局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可按项目审批程序予以审批。超过所确定的投资计划额度10%及以上的,并且总额超过投资计划额度300万元及以上的,你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重新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前,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后,由你局牵头,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审查审批。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市政、水利、公路、电力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绿化、环卫、亮化、土石方工程、消防、暖通、弱电、装修装饰工程,可由项目业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项目建设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额度、建设周期,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概算,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予以审批。
四、建立模拟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各审批部门提交有关审批材料提出模拟审批申请。模拟审批由你局牵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审查审批意见(材料)。后续审批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审查审批意见(材料)对办件进行审查,再出具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审查审批意见(材料),直到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工作。投资主体(项目业主)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向审批各部门补充完善的审批材料,各审批部门再出具正式审批意见材料。
五、请你局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衔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此复。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