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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永康市矿产
资源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永政发〔201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矿产资源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战略和相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机制,提高矿产开发保障能力。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我市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矿山数量,严肃执行矿山最低规模开采制度,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优化矿产开发布局,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按照生态市建设总体要求,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