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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和转让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2〕2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和转让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各镇(街道)
工业功能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和转让(包括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
二、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一)分割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临时证)。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3.分割后单宗工业用地面积经济开发区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城西新区不少于1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少于5000平方米。分割后单宗用地上需有建筑物。
4.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分割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区)审核,分割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国土部门办理分割手续。国土部门在分割后的土地证中注明“该宗地块为**(企业)厂区分割地块,今后如进行转让、处置,需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核。受让方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等准入条件;同时对建设周期、产业效益作出承诺”。
三、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转让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临时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3.受让土地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