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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12〕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现行城市规划330国道、溪心路、三环线、五金大道、西塔路连接的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土地:除一级土地和三级土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三级土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缴纳。
四、其它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补纳以前年度未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