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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业用地亩产税收奖励的通知
永政发〔2012〕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土地使用绩效,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以亩产税收为标准加强工业用地绩效考核,对企业当年亩产税收达到全市上一年度平均亩产税收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当年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达到全市上一年度平均税收贡献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奖励每平方米6元。
三、考核指标
(一)税收贡献额:企业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纳税额。
1.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出口企业增值税:指当年实际发生税额,即为当年申报入库税额加当年产生免抵税额,不包括以前年度免抵税额在当年调库部分。
3.福利企业增值税:包括即征即退税额。
4.不包括企业土地厂房交易税费、社保五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二)以具体项目供地面积为基础,参考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
(三)全市平均亩产税收:以上一财政年度全市工业企业的平均亩产税收为准。
四、组织实施
考核奖励工作由财政局牵头,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上一年度土地绩效考核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及出口货物抵免税额;国土局和经信局负责核实企业用地数据;财政局负责数据审核和组织兑奖。
五、本通知自2013年度开始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