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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胡兴高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永政发〔2013〕131号
市地方税务局:
胡兴高,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行政机关公务员,1987年4月参加工作,原系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古山税务分局局长,家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62弄11幢5单元209室。2012年7月21日,胡兴高因涉嫌犯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1月2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年第1097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胡兴高有期徒刑十年。胡兴高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胡兴高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胡兴高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收受贿赂,触犯刑律。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2013年10月21日市十六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兴高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胡兴高本人。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