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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马资远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永政发〔2013〕118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马资远,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1984年12月参加工作,家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65号2幢8单元416室。2009年12月22日马资远因涉嫌犯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3月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年第1130号刑事判决书)以窝藏、包庇罪判处马资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马资远身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窝藏、包庇他人,触犯刑律。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2013年9月22日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资远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9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马资远本人。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