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永康市2013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3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永康市2013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工作
实 施 意 见
市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人民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2013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一个孩子有书读,读好书,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的原则,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化,义务教育均衡化、现代化。
二、学前教育招生
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2010年8月31日止)幼儿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动员其按时入园,规范幼儿园幼儿成长档案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深化招生改革,积极探索阳光招生办法。2013年我市幼儿园的招生工作于6月份开始。
三、义务教育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和镇(街道、区)组织各中小学校实施,各教育辅导中心认真做好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年满6周岁(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我市常住人口的学龄儿童必须按时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者,须经镇(街道、区)或市教育局批准。各义务教育段公办小学要在招生报名前向施教区域内的学龄儿童少年依法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力求入学率、巩固率均达到100%。
各初中、小学要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学额,初中控制在每班50人以内,小学控制在每班45人以内。
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永康中学、永康三中、实验学校。
小学:大司巷小学、民主小学、人民小学、解放小学、实验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高镇小学。
2.招生对象和招生顺序。